发布者:杨亚西|时间:2022年04月20日|18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陈某挂靠在B建筑公司承揽了A公司开发建设的某综合改造项目。陈某组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完成了工程建设。B建筑公司只收取了挂靠费用,未参与工程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后A公司迟迟不进行结算。陈某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陈某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被挂靠人即B建筑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由于B建筑公司未参与工程管理,陈某借用其资质承揽工程,双方的挂靠行为无效,因此可以确定陈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直接起诉发包人,诉讼中陈某仅将B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并未要求其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发包人即A公司直接向陈某承担全部付款责任。
点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无